4.倭國舊有行政劃分(國、郡、里)暫予保留,其國司、郡司等地方官,經都督府審核后,可酌情留任或更換,但需接受都督府派出的“巡按使”、“監察使”監督。重要地區、港口、礦場,由都督府直接派官管理。
二、軍事控制:
1.解散倭國原有中央及地方常備軍(“軍團”),貴族私兵嚴格限制數量并登記在冊,不得擁有弩、甲、戰馬等重裝備。
2.于難波津(都督府駐地)、博多津(鎮西軍府)、陸奧(鎮東軍府)、屋島(南海軍府)建立四大水陸軍基地,常駐大唐水師戰艦及陸軍精銳,由都督府直轄。
3.倭國各戰略要地,分駐唐軍,歸各軍府節制,負責震懾地方、清剿殘匪、維護商路。
4.倭國不得自造大型戰船,所有海防、緝私由大唐水師負責。
三、經濟命脈:
1.倭國所有已發現及未來發現之金、銀、銅、鐵等礦藏,皆為“天朝國有”,由都督府下設“礦監司”統一勘察、開采、冶煉。所得礦產,按定額上繳國庫,余者可用于當地駐軍開支及支付戰爭賠款。
2.倭國每年需向大唐繳納定額“助軍糧餉”(實為賦稅),以糧米、布匹、海產、木材等實物或折銀繳納。
3.開放博多津、難波津、松山(四國)等指定港口為通商口岸,設市舶司,由唐人管理,征收關稅,管理大唐與倭國、以及倭國與朝鮮半島、琉球等地的貿易。鼓勵唐商前來貿易、開礦、置業。
4.戰爭賠款(金銀銅鐵糧等)分期繳納,由礦產出產優先抵償。
四、文化法制:
1.倭國官方文書、典籍、教育,必須使用漢文漢字。設“唐學所”于奈良、難波等地,教授漢學,選拔優秀倭人子弟入長安學習。
2.倭國律令,需參照《唐律疏議》進行修訂,去除不合大唐禮法之處。重大案件、涉及唐人或重要人物的案件,由都督府司法參軍審理。
3.佛教、神道教可繼續存在,但其寺社土地需登記造冊,繳納賦稅,僧兵解散,其高級僧職任命需報都督府備案。
五、人質與監控:
1.倭國王需遣親子、弟侄等近支宗室十人,藤原、蘇我、橘、物部等大姓嫡子各若干,即刻啟程赴長安,入國子監“學習”,實為人質。
2.各地方豪族、國司,亦需遣子或重要親族至奈良或難波,名為“入仕都督府”,實為質子。
敕令一出,倭國上下再次震動。雖然早有心理準備,但條款之嚴苛、控制之深入,仍讓許多心存僥幸的貴族倒吸涼氣。這幾乎徹底剝奪了倭國的獨立地位,將其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命脈全部交由唐人掌控。然而,在唐軍駐軍的刀鋒和“霹靂”的陰影下,無人敢公開反對。那些早早投靠唐軍的貴族,則暗自慶幸,并開始盤算如何在新體系下謀取更多利益。
李瑾雷厲風行,不等洛陽回旨(以他對武媚娘的了解,深知此事必準,且會大力支持),便開始推行。任命隨軍文官暫攝都督府各曹參軍,開始接收倭國圖籍、戶籍,清點府庫,遣散舊軍,收繳武器。同時,派兵護送礦監司官吏和匠人,前往石見、佐渡等已知大型銀礦、金礦所在地,進行初步勘察和接管準備。鎮倭城的營建,也在難波津緊鑼密鼓地展開,大量倭國民夫被征發勞作。
奈良的倭國王“朝廷”,則在一片愁云慘淡中,開始了向“王府”的轉型,權力被極大架空,形同虛設。天武天皇(倭國王)本人,在得知自己數名兒子和弟弟將被送往長安為質后,更是大病一場,深居簡出。
“倭島都督府”的建立,標志著大唐對倭國的統治,從一個軍事占領的臨時狀態,開始向一個制度化、長期化的羈縻統治體系轉變。倭國,這個曾試圖與大唐分庭抗禮的東海島國,自此被正式套上了枷鎖,其命運與大唐帝國深深綁定。而大唐的海洋帝國之夢,也因這個東海跳板的穩固,而變得更加清晰和迫近。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