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去春來,神都洛陽的冰雪消融,文學館內的爭論卻并未因季節更替而稍減。隨著《永昌商法》草案的逐漸成形,一個更加新奇、甚至在許多人看來有些“離經叛道”的議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這一次,發端并非源于某位學者的奏疏,而是源于兩起看似微不足道、卻極具代表性的民間糾紛。
一起發生在洛陽南市。一位名叫魯大的木匠,祖傳一手精湛的水車、筒車制作技藝。他耗時數年,反復琢磨,改良了傳統筒車的龍骨結構,使其在同等水力下,提水效率提高了近三成,且更經久耐用。他小心翼翼地將這改良后的新式筒車圖紙藏于家中,只接一些高價定制活計,生活因此大為改善。然而好景不長,他的一名徒弟出師后,將圖紙偷偷摹繪一份,帶往他鄉,以更低廉的價格承攬工程,甚至將技術賣給了別的匠人。魯大發現后憤而告官,稱徒弟“竊我秘技,斷我生路”。可官府審理后卻認為,技藝非財物,圖紙亦非偷盜實體物件,且“百工技藝,本應流傳造福鄉里”,徒弟所為雖有背師道,卻難以依現行律法定罪,最終只是訓誡了事。魯大血本無歸,改良技藝迅速擴散,他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優勢,郁郁寡歡。
另一起則發生在國子監附近的書坊街。一位窮書生耗費心血,注釋、校勘了一部前朝詩文集,自費雕版印刷了數百冊,銷路尚可,略補家用。不料,另一家資金更為雄厚的大書坊見有利可圖,直接雇人買來一本,依樣翻刻,因其成本更低、鋪貨更廣,迅速擠占了市場。窮書生找上門去理論,反被對方奚落:“天下文章千古事,先賢詩文乃天下公器,爾不過略加批點,便想獨占其利?我刻我的,與你何干?”書生告到官府,得到的回復同樣是“無此律條”,只能自認倒霉。
這兩起案子,經由不同渠道,最終都擺到了太子李瑾的案頭。其時,李瑾正為《永昌商法》中關于“契約”的保護條款能否有效執行而思索,見到這兩樁“新奇”案件,心中不由一動。他將案情與自己的想法,同狄仁杰、劉晏等人商議。
“狄公,劉員外郎,你們看此二事。”李瑾將卷宗推過去,“魯大改良筒車,利在灌溉,實乃惠民之技;書生校勘詩文,亦有助于學問傳播。其心血付出,理應有所回報。然現行律法,于工匠之改良技藝,書生之校勘心血,竟無只字保護。長此以往,誰還愿費心改良工具?誰還肯精心校勘典籍?此非挫傷良工巧匠、學子文士之心乎?于永昌新政鼓勵農商、昌明文教之旨,豈非背道而馳?”
狄仁杰捻須沉思,他精通律法,熟諳舊例,很快便道:“殿下所慮甚是。然我朝乃至前朝律令,于此類事,確無明文。《工律》多涉官營工匠管理、物料稽核;《雜律》偶有提及‘器物造作不如法’,亦是指粗制濫造、不合規格,而非保護獨有技藝。至于文章典籍,向被視為公器,私刻翻印雖有爭論,但律無禁止,便是可行。欲加保護,恐需另立新規,且……”他眉頭微蹙,“此例一開,牽扯甚廣。百工技藝,歷來是師徒相授,秘不外傳,若以律法保護其‘獨有’,是否會阻礙技藝流傳,令百姓不得共享其利?文章之事,若人人皆可主張己作不許他人翻刻,是否又會禁錮學問,不利教化?”
劉晏卻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他年輕,思維活躍,對新事物接受度高:“狄公所慮固是。然下官以為,此事關鍵,在于‘激勵’二字。魯大若不改良筒車,其技不過尋常;書生若不精心校勘,其書亦無價值。其改良、校勘所增之價值,乃其心血所凝。若其心血可被他人隨意無償取用,則人皆坐享其成,誰還愿勞心費力去‘創新’、去‘求精’?保護其一定期限內的獨享之利,正是為了激勵更多人投入心血,去創造更多更好的器物、更精良的典籍。此所謂‘予之以利,驅之以進’。待保護期限一過,其技藝、其文章自然流入公域,造福眾人,豈不兩全?”
他越說越興奮,聯想到正在編纂的《商法》:“此理與商法保護‘契約’、保障交易類似。若無法律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合法得利,則人皆不愿行商,貨殖何以流通?同理,若無法律保障良工、文士之心血得利,則創新、精進之風何以盛行?此二者,一為通有形之貨,一為勵無形之智,皆為國家富強之要途!”
狄仁杰緩緩點頭:“劉員外郎‘激勵’之說,頗有些道理。只是,這‘獨享之利’如何界定?期限幾何?由誰認定?如何防止有人借機壟斷尋常技藝、尋常文章,反害公益?此中分寸,極難把握。”
李瑾道:“難,方顯立法之必要與價值。可先嘗試確立原則,細化條目。譬如,工匠所創新式、有效之器物制法,可向官府(如將作監或州府工曹)呈驗,經核實確為創新且有益,則授予其專營其利之權,許其在一定年限內(如五年、十年)獨家制造、售賣,或向他人收取一定‘授權’費用。過期則公開,他人皆可仿制。此所謂‘專利’――專享其利也。至于文章典籍,可規定首次雕版印刷者,對其特定的版式、校勘、注釋,擁有專印之權,一定年限內,他人不得原樣翻刻。但原文章本身(如前人詩文)不在此限。此所謂‘版之權’,保護的是編校、刻印者的心血與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