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三點二十分,維也納,第一區,某歷史建筑頂層改造的安全屋。
安全屋占據了這棟巴洛克風格老建筑頂層的一整個躍層公寓,保留了原有的高挑穹頂、繁復雕花和巨大的拱形窗戶,但內部裝修卻是徹底的現代極簡主義,黑白灰的色調,冷峻的線條,無處不在的隱藏式電子設備和傳感器,與窗外老城紅色的屋頂、圣斯蒂芬大教堂的尖塔、以及午后慵懶流淌的多瑙河風光,形成一種奇異而冰冷的反差。空氣里有新風系統送出的、過濾過的、微帶臭氧味的干凈空氣,混合著頂級意式咖啡機的低鳴,以及一種緊繃的、尚未從長途飛行和時差中完全恢復的寂靜。
林晚站在窗前,背對著房間。她已換下了旅行裝束,穿著一身煙灰色的羊絨家居套裝,赤腳站在溫暖的柚木地板上,手里捧著一杯熱氣氤氳的黑咖啡,目光卻并未聚焦在窗外如畫的美景上,而是穿透了玻璃,投向更遠處城市天際線模糊的輪廓,仿佛在丈量這片陌生土地上可能潛伏的陰影與距離。陳燼在房間另一角,正對著幾塊打開的屏幕,快速調試和檢查著安保系統與通訊線路,確認與阿九的遠程鏈接穩定加密。
門鈴以三長兩短的特定節奏響起。陳燼看了一眼監控屏幕,對林晚點了點頭,走到門口,通過貓眼和電子掃描再次確認后,打開了厚重的實木門。
門外站著劉檢察官、王檢察官,以及被他們夾在中間、依舊穿著那身深色便裝、臉色在廊燈下顯得更加蒼白疲憊的陸沉舟。劉檢察官手里提著一個黑色的硬殼公文箱。
“林女士,陳先生,”劉檢察官率先開口,語氣正式,“按照出發前的約定,以及上級的最新指示,我們需要在正式行動開始前,就此次維也納之行的‘臨時合作’關系,簽署一份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行為邊界、以及安全保障措施。這是草案,請過目。”他將公文箱放在客廳中央那張巨大的黑色大理石茶幾上,打開,取出三份裝訂整齊、頁數不少的協議文件,分別遞給林晚、陳燼,自己和王檢察官、陸沉舟也各持一份。
林晚轉過身,走到沙發前坐下,沒有立刻去接文件,只是用目光平靜地掃過那疊紙,最后落在微微低著頭、看不清神情的陸沉舟身上。
“有必要這么正式嗎?”她的聲音很輕,聽不出情緒。
“有必要。”劉檢察官的語氣不容置疑,“此次合作涉及跨國情報、潛在**險行動、關鍵證人人身安全、以及林女士您個人的權益保障。一份清晰、具備法律效力的協議,不僅能規范雙方行為,減少誤判和摩擦,也能在萬一出現意外時,為后續的法律程序和責任認定提供依據。這是對所有人的保護,尤其是對您,林女士。”
林晚沉默了幾秒,終于伸手拿起了那份協議。紙張很輕,但拿在手里,卻感覺沉甸甸的。她開始快速瀏覽。協議用中英文雙語寫成,措辭嚴謹、冰冷,充滿了法律術語和限制性條款。
《關于林晚女士與陸沉舟先生在調查“隱門”及相關案件中進行臨時信息協作的協議》
甲方:林晚(以下簡稱“林方”)
乙方:陸沉舟(以下簡稱“陸方”,處于檢察機關監視居住及特情人員狀態)
見證及監督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劉xx、王xx檢察官具體執行)
特殊顧問方:陳燼(受林方委托,負責林方安全及協議部分條款執行監督)
鑒于:
1.甲、乙雙方均系“隱門”組織及其核心人物謝明遠(代號“老師”)所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的受害方及重要關聯人。
2.乙方掌握部分關于“隱門”組織架構、運作模式、關鍵人員及資產的關鍵信息,對當前調查具有重要價值。
3.甲方掌握部分核心證據并主導針對“隱門”及謝明遠的調查與反擊行動。
4.甲、乙雙方及監督方均認為,在確保安全、嚴格控制的前提下,進行有限度的、以摧毀“隱門”及將謝明遠等人繩之以法為唯一目標的臨時信息協作,符合當前調查工作的最大利益。
5.此次協作需在奧地利維也納等地進行前期偵查。
經甲、乙、監督、顧問四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性質與期限
1.1本協議項下合作性質為“臨時性”、“限定性”、“非排他性”的信息交換與行動協調,不構成任何形式的同盟、伙伴或其他超越本協議明確約定范圍的法律關系。合作期間,甲、乙雙方個人之間的任何過往法律關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關系)及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均不因本協議而改變、中止或恢復。
1.2合作期限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三個月后止,或至以下任一情形先發生之日止:
a)“隱門”核心人物謝明遠被依法抓獲或確認死亡,且針對“隱門”在維也納相關線索的偵查取得決定性進展;
b)本協議目標已基本實現或確定無法實現;
c)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經監督方判定合作基礎已喪失;
d)甲方單方面書面提出終止。
1.3合作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后,本協議自動失效,雙方權利義務終止,但保密條款及責任條款除外。乙方將繼續接受檢察機關的監視居住及后續司法程序。
第二條:合作內容與方式
2.1合作僅限于以下內容:
a)乙方就其掌握的、與“隱門”在維也納(特別是“阿爾卑斯守護者銀行”)可能存在的活動、人員、資產及關聯信息,向甲方及監督方進行如實、全面披露。
b)乙方在監督方及顧問方的陪同下,協助識別、驗證在維也納可能出現的、與“隱門”或謝明遠相關的特定人員、信號、物品或場所。
c)甲方在必要時,可委托顧問方向乙方詢問與上述信息相關的細節,乙方需如實回答。
d)雙方通過監督方及顧問方,共享在維也納行動中獲得的、經監督方審核認為不危及行動安全、且與協議目標直接相關的新情報。
2.2嚴格禁止以下行為:
a)任何一方就合作內容以外的任何事項進行交流。
b)乙方主動接近甲方,或試圖與甲方進行任何協議約定外的接觸、溝通。所有必要信息傳遞必須通過監督方(劉王檢察官)或顧問方(陳燼)中轉,并記錄在案。
c)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團隊成員提出任何個人請求、建議或提供與合作目標無關的信息。
d)任何一方擅自行動,或向未經監督方及顧問方共同確認安全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內容及行動細節。
第三條:甲方權利與安全保障
3.1甲方享有無條件主導行動進程、評估情報價值、及決定是否采納乙方提供信息的權利。
3.2甲方的人身安全與行動自主權至高無上。乙方、監督方、顧問方均應以保障甲方安全為首要任務。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行動,甲方有權一票否決。
3.3在維也納期間,甲方擁有獨立的住宿、交通及行動安排。未經甲方明確書面同意,乙方不得進入甲方住所半徑200米范圍內,不得與甲方出現在同一封閉公共空間(經監督方及顧問方事先安排并采取嚴格安保措施的會面除外)。
3.4甲方有權隨時要求乙方通過測謊儀或其他可信技術手段,驗證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費用由監督方協調承擔。
第四條:乙方義務與限制
4.1乙方必須絕對服從監督方(劉王檢察官)的指令與監控,24小時佩戴電子監控設備,未經允許不得離開指定活動范圍。
4.2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如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或故意隱瞞,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并被視為嚴重違約。
4.3乙方在維也納期間的一切行均需接受監督方及顧問方的監督與記錄。未經許可,不得使用任何私人通訊設備與外界聯系。
4.4乙方明確知曉并同意,其在合作期間的行為表現,將作為檢察機關評估其“重大立功表現”及后續司法處理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