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重農抑商”傳統觀念的學者不在少數,他們引經據典,從《論語》的“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到《管子》的“務本去末”,將商業視為破壞自然經濟、腐蝕淳樸民風的洪水猛獸,對專門立法保護商事活動,表現出極大的警惕和抵觸。
但這一次,劉晏并非孤軍奮戰。一些較為務實、或出身庶族、對民間經濟了解更深的官員和學者,開始站出來支持他。
刑部郎中裴談從司法實務角度說道:“徐公、崔公所固然有理,然則時移世易。如今市井繁榮,交易頻仍,糾紛日多乃是不爭事實。州縣官吏審理此類案件,苦于無法可依,或循舊例,或憑心證,往往同案不同判,百姓怨聲載道。若有明晰商法,則官吏有所遵循,商民有所預期,可省無數訟累,亦是安定地方、維護治安之要務。豈可因噎廢食?”
一位曾在江淮轉運使府任職的官員補充道:“下官在江淮時,親見漕運、鹽鐵之利,實為朝廷命脈。然大宗貿易,動輒涉及巨萬錢帛,若無明確契約、運輸、風險承擔之法規,一旦出事,往往釀成大亂。若有商法可依,則交易各方權責清晰,可促進大宗貨殖,于國用實有大利。且今永昌新政,鼓勵通商,若無法度保障,商賈必心存疑慮,裹足不前,新政成效,恐將大打折扣。”
李瑾一直凝神靜聽,此時緩緩開口:“諸公之議,皆有所本。重農固為國之根本,然工商亦不可或缺。《周易》有云:‘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圣王亦不廢交易。今之世,非古之小國寡民可比。兩京繁華,萬國來朝,貨殖流通乃國家生機所在。朝廷設市舶司,征商稅,已承認其利。既有其利,則當有其規。無法,則利為亂源;有法,則利為國資。”
他看向狄仁杰:“狄公,您看呢?”
狄仁杰沉吟片刻,目光掃過在場諸人,最終落在那些記錄著各類商事糾紛的案卷上,緩緩道:“治國如治水,堵不如疏,疏不如導。商事活動,如同水流,已然洶涌,不可強行遏止。若無河道堤防規范之,則必泛濫成災,侵蝕農田(農業根本),沖毀屋舍(社會秩序)。然若因勢利導,修筑堅固之法律河渠,則可使其灌溉沃野(繁榮經濟),推動舟楫(促進流通),利國利民。”
他頓了頓,繼續道:“專立商法,并非拔高商賈地位,使其與士農并列,而是面對現實,因事立法,為已然廣泛存在、關乎國計民生之商事活動,確立一套明確、穩定、可預期的規則。其目的,非為鼓勵人人逐利,而是為了定分止爭,降低交易耗費,保護正當經營,打擊奸詐不法。如此,農可安其耕,工可精其藝,商可通其貨,各得其所,天下乃治。至于徐公所憂之風俗,崔公所慮之國本,法條之中,自可加以引導和約束。例如,嚴禁官員經商、限制商賈奢侈、打擊囤積居奇、確保糧帛等民生根本物資流通穩定等,皆可載入商法,使其利歸于國,惠及于民,而防其弊。”
狄仁杰這番“因勢利導”、“筑渠規水”的比喻,高屋建瓴,既承認了商業活動的客觀存在和重要性,又強調了法律規范的必要性和引導性,一定程度上調和了“本末”之爭。他將“立法”本身,從“鼓勵商業”的道德爭議,拉回到了“規范行為、穩定秩序、有利國家”的實用層面,使得反對者一時難以從道德高地上直接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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