暮春的洛陽,牡丹開得正盛。文學館內,關于“新器之法”與“首刻之權”的余波尚未完全平息,一場更深刻、更敏感,也更為兇險的討論,已在狄仁杰和李瑾的默契推動下,悄然拉開了序幕。這一次,議題的核心不再是某類具體的權利或行為規范,而是指向了法律得以運行的根本保障――司法本身。
前幾日的討論,聚焦于如何通過嚴密的程序、確鑿的證據、有限的刑訊,來規范“斷獄”的過程,這已是巨大的進步。但狄仁杰和李瑾都清楚,再好的程序,如果執行者本身就置身于權力的漩渦,受制于長官意志、人情請托,甚至淪為政治斗爭的工具,那么所謂的“公正”不過是鏡花水月。索元禮、來俊臣等人的陰影,雖然隨著大規模清洗的暫時停歇而略有消退,但其運作模式所暴露的司法痼疾――行政干預司法、法外濫權、獄政黑暗――卻遠未根除。
這一日,文學館的日常研討結束后,狄仁杰特意留下了幾位核心成員:刑部郎中裴談、大理寺丞徐有功(以剛正敢聞名)、御史臺一位資深的監察御史,以及劉晏。李瑾也在座。
館內只剩下他們幾人,氣氛陡然變得凝重。窗外花影扶疏,鳥語啁啾,更襯得室內寂靜。
狄仁杰屏退左右侍從,目光緩緩掃過眾人,聲音不高,卻字字千鈞:“諸公,新律之條文,我等已草擬大半。然老夫常思,縱有良法美意,若無良吏以持平之心、獨立之志執行之,則法為虛文,甚或為奸吏枉法之具。前歲之獄,殷鑒不遠。故今日請諸公留步,所議者,非律文細節,乃司法之體――如何使執法之官,能相對獨立地據法斷案,少受法外干涉?”
“司法之體”、“相對獨立”,這兩個詞一出,在座眾人,除了李瑾神色沉靜,其余皆是心頭一震,連呼吸都不由自主地放輕了。在君主集權、行政司法合一的帝制框架下,討論“司法獨立”,哪怕只是“相對”獨立,也近乎是觸碰不可說的禁區。
裴談是刑部官員,深知其中利害,斟酌著開口:“狄公所慮極是。然我朝體制,州縣守令,既是牧民之官,亦兼理刑名;中央刑部、大理寺、御史臺,雖各有職司,然皆聽命于朝廷,最終決于圣裁。欲使司法獨立……談何容易?此非修律可定,實乃國體所關。”
徐有功性格剛直,聞立刻道:“裴郎中此雖是實情,卻非不可變革。州縣守令統攬一切,固然是祖宗成法,然其弊甚明:一人之精力智慧有限,既要催科勸農,又要聽訟斷獄,難免顧此失彼,或假手胥吏,或草率定讞。更兼地方豪強、親朋請托,守令身處其中,如何能確保司法公正?下官在大理寺,所見地方上呈之疑案、錯案,泰半源于此!”
他頓了頓,繼續道:“下官以為,欲正司法,必先正其位。或可仿漢之‘刺史’、‘司直’故事,于地方嘗試司法與行政有限分離。例如,在州一級,增設專理刑獄之官,如‘州司法參軍事’,品級雖在刺史之下,但專司刑名,其任命、考核,由刑部、大理寺與吏部共議,不完全受刺史節制。尋常案件,由其獨立審理,按律判決,報刺史備案即可。重大案件或刺史有異議時,方由刺史介入,或上報中央。如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事務免受錢糧、賦役等行政瑣務及地方人情的過度干擾。”
這個提議,已相當大膽。劉晏年輕,思路更活躍,他接著徐有功的話頭,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設想:“徐寺丞所,乃地方分權。在中央,亦應強化刑部、大理寺、御史臺自身的專業與制衡。下官以為,可于新律中明確:刑部主復核天下刑名,大理寺主審判,御史臺主監察。三者各有專責,互相制約。尤其大理寺之審判,應獨立進行,其判決,刑部非有法定明確理由(如適用律條明顯錯誤、程序嚴重違法)不得輕易駁回;御史臺可監察其過程是否公正,但不應干預具體定罪量刑。最終呈報圣裁時,應將三司意見并列,而非由某一方匯總定論。”
他看了看狄仁杰和李瑾,補充道:“甚至……或可考慮,設立常設的‘三司推事’制度,遇重大疑難案件,由三司長官或副職定期、定點、按固定程序會同審理,判決以多數決,記錄在案。如此,或可避免某一衙門獨大,或受特殊壓力而扭曲司法。”
裴談苦笑:“劉員外郎設想雖妙,然‘獨立審判’、‘多數決’……此等話語,近乎分權。刑部、大理寺、御史臺,最終皆對陛下負責。若其判決與……與朝廷意向、或與某些權貴利益相悖,又當如何?獨立,能獨立到何處?”
一直沉默的李瑾,此時緩緩開口,他的聲音平靜,卻帶著一種不容置疑的力量:“裴郎中所,乃是現實。絕對的獨立,于今日之大唐,無異癡人說夢。父皇在位時,魏征丞相曾:‘法者,陛下所與天下共也’。今母后臨朝,修定律法,亦是欲與天下共守之。我等所謀,非是要司法脫離朝廷,脫離陛下,而是要在朝廷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確保司法官員能夠依據律法本身、依據證據和程序來斷案,減少法外因素的干擾。”
他頓了頓,目光清澈而堅定:“此所謂‘相對獨立’。其要義有三:一曰職權獨立,如徐寺丞所,在地方嘗試司法專官,明確其職權范圍,使其在處理大多數普通刑名案件時,有相對獨立的判斷和執行空間,不受或少受刺史、縣令其他行政事務的掣肘。二曰程序保障,如劉員外郎所,在中央強化三司分工與制衡,明確審判、復核、監察的程序,使判決的形成過程更加公開、嚴謹,經得起推敲。三曰身份保障,此點最為關鍵,卻也最難。”
李瑾看向狄仁杰,狄仁杰微微頷首,接過話頭:“殿下所極是。所謂身份保障,意指司法官員,尤其是專職的審判官員,其任免、考核、升遷、懲戒,應有不同于普通行政官員的特殊程序和標準。應更側重于其明法、公正、剛直的品性與能力,而非完全取決于上司的好惡或與行政事務相關的‘政績’。其履行職責,只要依法依規,即便判決結果不合某些人之意,亦應受保護,非因貪贓枉法,不得輕易罷黜。如此,司法官員方敢挺直腰桿,依法斷案。”
“這……這近乎是要求給予司法官員一種‘特權’了。”那位一直沒怎么說話的監察御史忍不住道,“若真如此,州縣司法參軍事豈不成了刺史無法完全轄制的‘獨立王國’?大理寺、刑部官員若恃此而無恐,不聽朝廷招呼,又當如何?再者,此等官員由誰選拔?如何確保其本身公正?”